申請物業書面報告書
在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前,您可要求房地產代理先向澳門物業登記局申請物業書面報告書,以審查及證明業權無誤。物業書面報告書除可證實賣方的業權外,還詳列其他物業資料如按揭紀錄、物業用途、樓齡及實用面積等資料。
此外,您亦需要查明和確定賣方已繳付所有稅項及水、電設施等費用,並翻查該物業數年來的資料,以確保賣方繳清所有和物業相關之賬單。若查核無誤,便可與賣方議價及簽訂合約。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需要列明買賣雙方的資料、物業資料、協議買賣價、條款細則及交收日期,並需向賣方繳付約買賣價之10%作臨時訂金。
完成物業交易手續
物業交易時,您需要親身簽署有關法律文件,包括買賣及按揭契約,買賣雙方及提供按揭之銀行需一同到立契處簽訂。契約為法定文件,需要律師以澳門的法定語言(即中文或葡文)辦理。其他手續亦可交予律師代辦,包括繳納稅項及各項費用、辦理契約及業權登記等。
費用及稅項
買賣契約簽妥後, 您需繳付以下費用及稅項:
1. 印花稅
印花稅稅率為物業買賣價或政府估值的3%(以較高者為準),向澳門財政局繳納。
2. 公證及物業登記費用
澳門法務局將按下表的方式徵收公證及物業登記費用:
公證費
物業價值 所需費用
500 ,000元或以下 總額的0.5%
500 ,001元 - 1,000 ,000元 2,500 元 + 超出500 ,000元的餘額的0.4%
1,000 ,001元 - 2,000 ,000元 4,500 元 + 超出1,000, 00 0元的餘額的0.3%
2,000 ,001元 - 5,000 ,000元 7,500 元 + 超出2,000, 00 0元的餘額的0.2%
超過5,000 ,000元 13,500 元 + 超出5,000, 00 0元的餘額的0.1%
物業登記費
物業價值 所需費用
500 ,000元或以下 總額的0.4%
500 ,001元 - 1,000 ,000元 2,000 元 + 超出500 ,000元的餘額的0.3%
超過1,000 ,000元 3,500 元 + 超出1,000, 00 0元的餘額的0.2%
3. 房屋稅
無論自住或投資物業都需繳納房屋稅,自住物業之稅率為政府對該物業估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