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萬應錢」貸款計劃條款及細則

1.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簡稱「本行」)經獲授權分配每月還款額中之本金與利息,並得於發放「萬應錢」貸款(下稱「貸款」)後一個月,從申請成功者(下稱「借款人」)賬戶中扣除每月應償還之款項。

2. 本行經獲授權可按本行所需而隨時聯絡所有有關人士以口述或書面形式核實及/或取得與借款人有關的資料。

3. 本行有絕對權力根據市況隨時修訂貸款利率。

4. 借款人可提早償還貸款,惟須清付借款本金餘額及計算至下一個還款日之應付利息,另加相等於尚欠借款本金1%之款項。

5. 借款人之姓名、地址及就業狀況如有任何更改,須書面通知本行。

6. 如未能依期償付每月還款,借款人須按任何逾期未付之還款額繳納利息(包括任何法律裁決之前或之後)。有關利息由到期日起計至付款日或直至被要求清還尚欠之借款本金止(以較先者為準),適用利率為月息2.1厘。在此等拖欠借款情況下,本行有權向借款人之僱主透露其債務狀況。

7. 本行有絕對權力要求借款人償還尚欠之借款本金,並得按尚欠之借款本金以及任何逾期未付之每月還款額連同任何應付之利息收取利息。有關利息由被要求付款之日起計至還款日止(包括任何法律裁決之前或之後),適用利率為月息2.1厘。

8. 本行可將借款人任何尚欠本金或利息與借款人在本行開立之任何賬戶合併,並將借款人其他賬戶內持有之任何款項以抵銷或轉賬方式償付借款人因上述借款所欠之債務而毋須事先通知。

9. 本行將就每一項逾期欠款徵收手續費, 最低為澳門幣/港幣100元;為此而發出之通知函,本行亦得收取費用。

10. 倘多於一人簽署此章則條款或同意受此章則條款約束,則該等人士須按此條款承擔共同及個別法律責任,而視乎文義所需,單數詞將視為包括眾數。根據此條款發給其任何一人之通知,得視為對上述所有人士之有效通知。

11. 借款人須於貸款期內每年按比例繳付相等於貸款額1%之手續費,借款人將不獲另函通知其賬戶已獲批核並存入之「萬應錢」貸款金額。

12. 本行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13. 本行擁有全權修訂此章則條款。有關修訂將在本行各分行張貼或以其他方式預先通知借款人。倘借款人並未於該段通知期結束前悉數償還貸款,將被視為同意該等修訂。